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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民初2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与蓬莱市北沟镇孟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蓬莱市北沟镇孟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4民初2046号原告: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蓬莱市人民法院西。法定代表人:吴长元,任主任。被告:蓬莱市北沟镇孟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孟家村。法定代表人:陈崇飞,任主任。原告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蓬莱市北沟镇孟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吴长元与被告蓬莱市北沟镇孟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崇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4日的法律顾问费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72059.88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聘用原告为法律顾问单位,期限自2015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4日止,法律顾问费每年10000元,原告为被告分别代理其与孙祖敏、姜玉良、孟繁同、孟祥勇、高文礼合同纠纷五个案件,被告与高峰、孟丽波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代理,依据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费合计72059.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村委会无钱为由推脱,现诉来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蓬莱市北沟镇孟家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同意给付原告诉称的费用,但目前无力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5月5日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法律咨询等业务,期限为两年,2015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顾问费每年10000元。另,被告与孙祖敏、姜玉良、孟繁同、孟祥勇、高文礼等五个案件的一审由原告代理,被告与高峰、孟丽波一案的二审亦由原告代理。对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为证实被告欠顾问费20000元,提交了原、被告于2015年5月5日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份。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认可欠原告法律顾问费20000元。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欠原告代理费的问题,原告主张代理费收费标准按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每件基础服务费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0000元不足100000元的按6%收取,超过100000的部分按5%计算(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1万--10万元部分按5%-6%计算;10万-100万部分按4%-5%计算)。原告代理被告与孙祖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案件,案标的额为55000元,代理费为5300元;代理被告与姜玉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案件,标的额为34150元,代理费为4049元;代理被告与孟繁同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标的额为30375元,代理费为3822.5元;代理被告与孟祥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案件,标的额为22000元,代理费为3320元;代理被告与高文礼工程款纠纷一审案件,标的额为120893.6元,代理费为9253.58元;代理被告与高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标的额为738580.54元,代理费为39929.02元,上述代理费共计65674.1元,起诉时诉称的代理费72059.8元计算错误。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份;蓬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684民初1271号、(2016)鲁0684民初1272号、(2016)鲁0684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6民终197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提交孙祖敏、孟繁同、姜玉良、孟祥勇、高文礼民事诉状副本各一份;提交被告与高文礼、孟祥勇两案的授权委托书两份。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认可按照原告主张的收取代理费标准,对代理费的数额无异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证实原告为被告进行了代理业务,且其收费标准未超过相关规定,本院对被告欠原告代理费65674.1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民事判决书、起诉状副本、授权委托书、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足以采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及授权委托原告代为诉讼的行为已构成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法律服务,被告亦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被告尚欠原告顾问费20000元,代理费65674.1元,合计85674.1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蓬莱市北沟镇孟家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山东铭元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费、代理费共计85674.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1元,原告承担160元,被告承担19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展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