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魏东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魏东阳,张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83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住所地武邑县腾达北大街29号。负责人:王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书姹,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员工。被申请人:魏东阳,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申请人:张静,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系被告魏东阳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与被告魏东阳、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于2017年8月2��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东阳、张静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东阳、张静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邑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保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