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刑更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卫兵受贿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卫兵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604号罪犯王卫兵,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研究生文化,现在河南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灵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卫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16日止。被告人王卫兵违法所得303.05万元,其中赃款部分予以上缴,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于2014年1月23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卫兵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的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在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卫兵于2009年9月至2012年6月份期间,利用担任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结算中心主任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索取他人现金、超市购物卷、购物卡合计303.05万元。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系该犯已将其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罪犯王卫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卫兵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和管教干警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卫兵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其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卫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杨晓平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