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于麻南与韩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麻南,韩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247号原告:于麻南,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韩涛,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原告于麻南与被告韩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17年4月1日为被告食神烧烤店免费提供炒菜炉、油桶及相关设备。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必须使用原告燃油三年,否则属于违约,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7000元。到目前为止,被告从未使用过原告燃油,原告前去交涉还被撵出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2017年4月1日《合同》系案外人南京科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韩涛签订。因此,原告并非本案合同的相对人,其提起本案诉讼系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麻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于麻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旭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