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龚怀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龚怀念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157号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银泰砖石轩*座***室********室。负责人张来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绍满,该公司员工。被告龚怀念,男,1978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龚怀念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诉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代为垫付的赔款111313.7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0日,被告龚怀念驾驶浙G×××××货车行驶至处,与路边养护人员徐银良相撞,造成徐银良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龚怀念因准驾不符、事故后逃逸等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徐银良的家属向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在(2015)金鹜民初字第1589号判决书中要求原告先行赔付111313.71元,在本案中被告龚怀念系准驾不符、事后逃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条及《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提出追偿。本院审查认为,被告龚怀念因肇事逃逸,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浙江金华十里丰监狱服刑,根据民事诉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被告龚怀念在服刑期,案件应当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肖艳华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杨乐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