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微与杨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微,杨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0民初850号原告:李微,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杨淑华,女,46岁,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李微与被告杨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淑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淑华给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给付利息13,500.00元,合计63,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杨淑华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0日,杨淑华向李微借款50,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五个月,并有借条为证。借款到期后,李微多次向杨淑华索要,杨淑华推托拒付,故李微诉至法院。杨淑华未作答辩。李微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2015年12月10日借条一张,因杨淑华未到庭质证,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核认证,李微所提供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庭予以采信,并在卷为凭。本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10日,杨淑华因急需用钱,向李微借款50,000.00元,未约定利率,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5月10日,并出具借条一张。杨淑华偿还李微借款利息3,700.00元,未出据收据,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借款到期后,经李微多次向索要,杨淑华推托拒付,故李微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李微与杨淑华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系双方自愿订立而形成,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的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杨淑华在借款到期后,应按期偿还李微借款,其未按期偿还李微借款系违约行为,故杨淑华应承担向李微给付借款的民事责任。因借贷双方未约定利率,且李微未提供证据证实,杨淑华按月利率1.5%偿还李微利息3,700.00元的事实存在,故李微请求杨淑华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对李微请求杨淑华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驳回李微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微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驳回李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杨淑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7.50元,减半收取693.75元,由李微负担147.49元,由杨淑华负担546.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飞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