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刑更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舒海雄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海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995号罪犯舒海雄,男,199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罪犯舒海雄曾因盗窃罪于2010年9月9日被金坛市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15日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坛刑初字第01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舒海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4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3日止)。2017年7月11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舒海雄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舒海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舒海雄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舒海雄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舒海雄系累犯,且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舒海雄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海雄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9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