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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执18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执18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必田,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负责人:陈育良,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荣坚,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本案执行标的款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变更股东、股权、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等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叶志刚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