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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4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胡威与杨帆、霍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威,杨帆,霍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4645号原告胡威,男,汉族,1982年9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吴亚楠,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帆,女,汉族,1980年7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丁玉红,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欣,男,汉族,1981年11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铁海军,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胡威诉被告杨帆、霍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胡威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威撤诉。案件受理费8013元,减半收取4006.5元,由原告胡威负担。审 判 长  王雪瑶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程建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尹海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