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6民初1484号原告:王某1,住甘肃省静宁县。被告:王某2,住甘肃省静宁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000元,利息1800元,违约金10000元,计2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份,被告将其房屋修建工程承包给原告,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被告王某2承认将房屋修建工程承包给原告及尚欠原告工程款9000元的事实,辩称工程尚未完工,且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在工程完工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进行返工后支付剩余工程款。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民房承建合同书一份、欠条一份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提供照片六张,拟证明工程尚未完工及存在质量问题,经质证原告提出异议,因被告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照片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民房承建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包修建被告的民房工程。同年7月20日,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9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王军心工程款9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应按欠条载明的数额支付原告工程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1工程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王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亚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马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