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二梅与被告董进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04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对原告王二梅与被告董进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725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中,因有文字错误,应予补正,裁定如下:第4页正数第4行和5行中的“赵军伟”应为“董进忠”。审 判 长 孙明放审 判 员 胡明星人民陪审员 李秋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俊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