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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二梅与被告董进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04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对原告王二梅与被告董进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725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中,因有文字错误,应予补正,裁定如下:第4页正数第4行和5行中的“赵军伟”应为“董进忠”。审 判 长  孙明放审 判 员  胡明星人民陪审员  李秋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俊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