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终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冰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刑终786号原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冰,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福州市晋安区环保局工作人员,住福州市晋安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皮慧英、谢晓薇,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冰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6)闽0111刑初4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和辩护词,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从2004年开始,被告人陈冰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朋友投资生意等理由许诺高额利息,骗取朋友、同事大量钱财用于生活奢侈消费及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支付许诺的高额利息。截至2015年8月份,其以该理由骗取十九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0193506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陈冰在欠下巨额债务每月要支付高额利息的情况下,以朋友投资急需用钱等虚假理由,许诺高额利息分多次向被害人房某借款。房某通过网银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给陈冰650000元。现被告人陈冰仍有503120元无法返还被害人房某。2、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陈冰谎称朋友做房地产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可以将钱借给对方收取利息,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1共1921000元,陈冰将所骗钱款用于支付债务利息以及生活挥霍。现被告人陈冰仍有1137000元无法返还被害人陈某1。3、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陈冰谎称以自己买房差钱、朋友投资房地产为由许诺高额利息,以借款的方式分多次共骗取被害人陈某24388496元,陈冰将所骗钱款用于支付债务利息以及生活挥霍。现被告人陈冰仍有2188896元无法返还被害人陈某2。4、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陈冰谎称朋友投资生意急需用钱并许诺高额利息,以借款方式分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共2270000元,陈冰将所骗钱款用于支付债务利息以及生活挥霍。现被告人陈冰仍有1437000元无法返还被害人杨某。5、2015年8月,被告人陈冰谎称组标会,以借款方式共骗取被害人许某34340元,陈冰将所骗钱款用于支付债务利息以及生活挥霍。现被告人陈冰仍有32340元无法返还被害人许某。6、2012年3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陈冰以急需用钱为由并许诺高额利息,以借款方式分多次骗取被害人潘某共98750元,陈冰将所骗钱款用于支付债务利息以及生活挥霍。现被告人陈冰仍有17500元无法返还被害人潘某。7、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陈冰以急需用钱并许诺高额利息,以借款方式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3共500000元,陈冰将所骗钱款用于支付债务利息以及生活挥霍。现被告人陈冰仍有231200元无法返还被害人陈某3。8、2015年4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陈冰谎称亲戚做水泥搅拌机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并许诺高额利息,以借款方式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4共80000元,陈冰将所骗钱款用于支付债务利息以及生活挥霍。现被告人陈冰仍有76000元无法返还被害人陈某4。9、2009年7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陈冰谎称投资幼儿园等为由并许诺高额利息,以借款方式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叶某共870000元,陈冰将所骗钱款用于支付债务利息以及生活挥霍。现被告人陈冰仍有39100元无法返还被害人叶某。10、2009年9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陈冰谎称投资幼儿园等需要资金周转急需用钱并许诺高额利息,以借款方式分多次骗取被害人侯某共1659000元,陈冰将所骗钱款用于支付债务利息以及生活挥霍。现被告人陈冰仍有302050元无法返还被害人侯某。11、2012年10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陈冰谎称投资码头等为由并许诺高额利息,以借款方式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黄某共600000元,陈冰将所骗钱款用于支付债务利息以及生活挥霍。现被告人陈冰仍有287000元无法返还被害人黄某。12、2012年1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陈冰谎称投资生意急需用钱并许诺高额利息,以借款方式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5共701000元,陈冰将所骗钱款用于支付债务利息以及生活挥霍。现被告人陈冰仍有326000元无法返还被害人陈某5。13、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陈冰谎称投资房地产等为由并许诺高额利息,以借款方式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6共1098500元,陈冰将所骗钱款用于支付债务利息以及生活挥霍。现被告人陈冰仍有456900元无法返还被害人陈某6。14、2011年9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陈冰谎称投资幼儿园、煤矿、高速公路等急需用钱并许诺高额利息,以借款方式分多次骗取被害人苏某共3307000元,陈冰将所骗钱款用于支付债务利息以及生活挥霍。现被告人陈冰仍有1486000元无法返还被害人苏某。15、2013年5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陈冰谎称投资生意急需用钱并许诺高额利息,以借款方式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7共520000元,陈冰将所骗钱款用于支付债务利息以及生活挥霍。现被告人陈冰仍有433100元无法返还被害人陈某7。16、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陈冰谎称投资生意急需用钱并许诺高额利息,以借款方式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共351000元,陈冰将所骗钱款用于支付债务利息以及生活挥霍。现被告人陈冰仍有31200元无法返还被害人刘某。17、2015年5月,被告人陈冰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款方式共骗取被害人陈是主及其女儿陈某8共计200000元,陈冰将所骗钱款用于支付债务利息以及生活挥霍。现被告人陈冰仍有182000元无法返还被害人陈某8。18、2009年3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陈冰谎称投资幼儿园、外地大学食堂等生意急需用钱并许诺高额利息,以借款方式分多次骗取被害人连某共1475500元,陈冰将所骗钱款用于支付债务利息以及生活挥霍。现被告人陈冰仍有300100元无法返还被害人连某。19、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陈冰谎称投资幼儿园、煤矿、高速公路急需用钱并许诺高额利息,以借款方式分多次骗取共被害人曹某1664000元,陈冰将所骗钱款用于支付债务利息以及生活挥霍。现被告人陈冰仍有727000元无法返还被害人曹某。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提取笔录及借条、银行交易凭证、转账凭证等,合伙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及收条,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账户历史数据查询单、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房产暂停交易函及情况说明,证人陈某9、林某1、林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庄某1、庄某2、庄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借条,被害人房某、陈某1、陈某2、杨某、许某、潘某、陈某3、陈某4、叶某、侯某、黄某、陈某5、陈某6、苏某、陈某7、刘某、陈某8、连某、曹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借条、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陈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审计报告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还款能力仍编造虚假理由骗取他人财物,金额为1019350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冰未退赃款,责令退赔被害人房某人民币五十万三千一百二十元;退赔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一百一十三万七千元;退赔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二百一十八万八千八百九十六元;退赔被害人杨某人民币一百四十三万七千元;退赔被害人许某人民币三万二千三百四十元;退赔被害人潘某人民币一万七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陈某3人民币二十三万一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陈某4人民币七万六千元;退赔被害人叶某人民币三万九千一百元;退赔被害人侯某人民币三十万二千零五十元;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二十八万七千元;退赔被害人陈某5人民币三十二万六千元;退赔被害人陈某6人民币四十五万六千九百元;退赔被害人苏某人民币一百四十八万六千元;退赔被害人陈某7人民币四十三万三千一百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三万一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陈某8人民币十八万二千元;退赔被害人连某人民币三十万零一百元;退赔被害人曹某人民币七十二万七千元。上诉人陈冰上诉称,其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只是认为其是自首,原判量刑偏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上诉人陈冰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投案之前仍主动还款,具有明显的还款意图,且被害人均是自愿借款给陈冰,不存在受到欺骗的情形,陈冰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本案以民事纠纷定性为妥。2、本案涉案金额未查清,无法证明陈冰借款的金额。3、若认定陈冰涉嫌诈骗,请求考虑陈冰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陈冰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陈冰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虚构借款理由大量借款,用于生活挥霍和偿还其他借款利息,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涉案金额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上诉人陈冰的诈骗金额系按照陈冰收取的借款总额减去其支付给被害人的利息部分,剩余未归还部分计为犯罪金额。陈冰在本院二审期间对原审认定的诈骗金额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还款能力仍编造虚假理由骗取他人财物,金额为1019350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陈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陈冰的量刑偏重,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刑初43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冰未退赃款,责令退赔被害人的部分。二、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刑初43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陈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27年9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林 伟审判员 李 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伟杰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