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月明建材城与叶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月明建材城,叶敏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136号原告:开化县月明建材城,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机构代码:L7642731-0。法定代表人:应月明,系该建材城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许成顺,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敏军,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月明建材城诉被告叶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受理案件与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汪志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程慧君书 记 员 郑 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