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2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巴明昌诉王绍强、李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明昌,安徽九龙仓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王绍强,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455号原告:巴明昌,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良达,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九龙仓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王绍强,经理。被告:王绍强,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李莉,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文峰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明昌诉被告安徽九龙仓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王绍强、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所确定的被告安徽九龙仓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王绍强、李莉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邮局以收件人原址地址不祥为由退回,原告又不能重新确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因此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其起诉应予驳回,待原告查到被告安徽九龙仓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王绍强、李莉现在确切住址有权再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巴明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吕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