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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孙勇青、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勇青,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孙勇青,女,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泉州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堂,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勇青与被执行人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55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宝 伟审判员 车 延 新审判员 马 建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