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6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曹振勤与上海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振勤,上海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1077号原告:曹振勤,女,195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曹旭侃。原告曹振勤与被告上海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振勤撤诉。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陆燕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