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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姚体炎与富顺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体炎,富顺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322行初7号原告:姚体炎,男,195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富顺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刘光俊,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体炎诉被告富顺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体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体炎负担。审判长 林 伟审判员 张 婧审判员 邹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房春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