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永升、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升,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孙建新,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103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升,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建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永升与被执行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孙建新、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张永升的申请,被执行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孙建新、山东昌奥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永升3206481.00元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恩支付了3206481.00元,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吉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