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5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马希斌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马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692X5。代表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希斌,男,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马希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截止到2017年8月9日,被执行人马希斌尚欠申请执行人信用卡欠款本金131204.02元,利息及复利(按判决书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4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122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685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5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承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