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执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德光、杨学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光,杨学亮,潘金栋,大厂回族自治县远达天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8执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德光,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女,汉族,1989年3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女。被执行人:杨学亮,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潘金栋,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远达天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耀商业街一期5#商业楼东15号。法定代表人:许长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军,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光与被执行人杨学亮、潘金栋、大厂回族自治县远达天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学亮、大厂回族自治县远达天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分别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8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宝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甘连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