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4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林金兰、於贻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兰,於贻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4252号申请执行人林金兰被执行人於贻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1民特59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於贻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於贻兵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於贻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於贻兵(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44的存款人民币146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天明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兆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