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向燕与张庆坤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向燕,张庆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孙向燕,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庆坤,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向燕与被执行人张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鲁0521民初1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告张庆坤于2017年1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孙向燕借款本金68000.00元及利息209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在山东胜利明珠集团有限公司扣留了被执行人的赔偿款85069.00元,现已提取21600.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存款,也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