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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嘉合置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合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092号原告:嘉合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唐小雨,董事长。被告:成都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宋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合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合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6元,由原告嘉合置业(成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秦徽武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