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3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贾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647号原告:贾某,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孙某,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贾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杜天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