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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必傲贸易有限公司与程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必傲贸易有限公司,程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3526号原告:杭州必傲贸易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环兴路352号现代印象广场1幢1单元2614室。法定代表人:徐吉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刚,原告员工。被告:程晋涛,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原告杭州必傲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193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5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按月息2%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17日,被告以购车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88000元,并承诺16个月内还清,每月5800元,逾期未还按全款金额以2分计算。2014年5月17日至2015年2月4日期间分5次共归还原告36065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晋涛归还原告杭州必傲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193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5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按月息2%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程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靳幸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汤赛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