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翟某1与翟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1,翟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107民初2118号原告翟某1,男,200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理人常某,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翟某2,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现住太原市。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翟某1诉被告翟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常某与被告翟某2于2017年3月28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等,但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两个月的抚养费,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翟某2同意从2017年8月起每月1日给付原告翟某1抚养费2000元,直至原告翟某1独立生活时止;二、诉讼费50元由被告翟某2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