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执152号刘腊梅与马国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刘腊梅,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马国林,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腊梅与被执行人马国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交款4000元后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且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亦无车辆及房产信息,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多杰才让审判员 高 建 华审判员 唐 永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文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