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伟忠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48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伟忠,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和住址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辩护人谢瑞钦,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伟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伟忠及其辩护人谢瑞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妨害信用卡管理2015年9月起,被告人谢伟忠在其经营的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中心村星空电脑店售卖银行卡(每套银行卡内均含配套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和银行U盾等物品),2015年11月份,该店雇员谢某1(另案处理)售出两套银行卡。2016年1月26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人员在该店现场查扣银行卡17套。二、买卖身份证件2015年11月份,谢某1受被告人谢伟忠雇佣在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中心村星空电脑售出两套银行卡,内含配套的身份证2张。2016年1月26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人员在该店抓获谢某1,并现场扣押银行卡17套,每套内均有1张身份证。经鉴定该17套银行卡内的17张身份证都是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谢伟忠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尹某、胡某、谢某1的证言及被告人谢伟忠的供述和辩解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伟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9张,数量较大;并且买卖居民身份证19张,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伟忠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谢伟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认罪。辩护人的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9张,买卖居民身份证19张缺乏依据;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帮助他人已出售两套银行卡获利250元,不应当数罪并罚。经审理查明:一、妨害信用卡管理2015年9月起,被告人谢伟忠在其经营的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中心村星空电脑店售卖银行卡(每套银行卡内均含配套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和银行U盾等物品),2015年11月份,该店雇员谢某1售出两套银行卡。2016年1月26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人员在该店现场查扣银行卡17套。二、买卖身份证件2015年11月份,谢某1受被告人谢伟忠雇佣在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中心村星空电脑售出两套银行卡,内含配套的身份证2张。2016年1月26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人员在该店抓获谢某1,并现场扣押银行卡17套,每套内均有1张身份证。经鉴定该17套银行卡内的17张身份证都是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谢伟忠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及受理情况。2、户籍证明及无前科情况,证实被告人谢伟忠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事实。3、辨认笔录,证实谢某1辨认被告人谢伟忠。4、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对适中镇中心村朝阳街星空电脑店进行检查,发现涉案电脑、上网卡、账本、黑卡等物品,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扣押涉案电脑、上网卡、账本、黑卡等物品,黑卡17套(包括身份证、对应手机卡、对应银行卡、U盾各一张)。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证实对百盛黑色台式组装机电脑取证。7、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尹某帐户历史明细清单情况。8、营业执照,证实新罗区伟忠电脑经营部持有营业执照。9、租赁合同,证实谢伟忠向谢笑眉租赁适中镇中心村朝阳街18号店(2014年2月22日至2016年2月22日)。10、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2月17日向谢某1提取店内扣押的账本内容六张截图。11、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在现场扣押的17套黑卡中的居民身份证进行鉴别,梁光林等17张身份证均为真实有效身份证。12、辨认笔录,证实谢伟忠辨认出汤锦华。13、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26日,公安人员在新罗区适中镇中心村朝阳街星空电脑店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谢某1。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谢伟忠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投案。(二)证人证言1、谢某2的证言,证实其女儿谢某1是2016年9月份左右在适中星空电脑店上班的,每月2000元,其不认识谢伟忠,没帮他进货。2、陈某的证言,证实153××××5195是其2012年3月开通的电话号码,因其还有另一个号码,这个没什么用,2015年10月时在新罗区掉了,没去办理挂失手续。2016年2月28日将这号码补办了。3、尹某的证言,证实其的第二代身份证在2013年11月23日丢失了,没借人使用过,其没办理过工商银行卡及其U盾。4、胡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其的二代身份证遗失,2014年12月回四川补办身份证。其没办理过农业银行卡,也没在广东办理中国联通手机卡,其身份证没借给他人用过。5、谢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份,其到谢伟忠店铺上班了,每个月工资2000元,主要是帮忙卖外地(不是龙岩本地卡)联通电话卡,天翼4G卡(1G的),CDMA3G上网卡等物品,2016年1月26日晚上(大约20时左右)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在星空电脑店查获了(百盛)黑色电脑主机一台,物理地址:90-2B-34-AD-55-72;3G无线信号放大器十个;天翼4G卡一百一十二张;黑卡(里面有:身份证、银行卡、U盾、手机卡)一十七套;CDMA3G上网卡十二个,HUAWEI随行WiFi六个;中国联通手机卡(不是龙岩本地卡)三十七张;2015年8月份至2016年1月份账本各一本,共六本,进货记录一本,2015年度、2016年度欠款账本各一本,各类账本共计九本。电脑是在收银台被查获的,3G无线信号放大器十个位于柜台边上的箱子里被查获的,天翼4G卡一百一十二张、中国联通手机卡(不是龙岩本地卡)三十七张是在泡茶的椅子上的袋子里被查获的,黑卡是在更衣室里被查获的,CDMA3G上网卡十二个、HUAWEI随行WiFi六个在柜台里被查获的,九本各类账本都是在柜台的抽屉里被查获的。电脑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电脑及配件(光盘和软件除外)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查获的物品超出了经营范围。电脑店除了老板谢伟忠,就其和陈姐两个员工,陈姐比其迟一两个月来这个店铺。陈姐名字不清楚,手机号153××××5195,其他情况不详。2016年1月26日晚上,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其和陈姐都知道具体位置,客人有问,他们才方便去拿这些物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出售的话都是用于实施淘宝诈骗等相关业务。黑卡一十七套(里面有:身份证、银行卡、U盾、手机卡),第一套:身份证,姓名:梁光林,身份证号码:,广西永福县人;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62×××77,中国农业银行动态口令卡一张,一张中国联通手机卡,卡号131××××6975,是绑定这张中国农业银行卡的;中国农业银行U盾一个,序列号:525335314874,这一套是用一张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包住的,在纸的背面有U盾的秘密:aa78×××23,和银行卡的秘密:78×××23,注册时间:2016年1月12日。其他16套也是这些东西。中国工商银行的黑卡卖1600元一套,中国农业银行的黑卡卖2000元一套。自2015年9月份以来,其一共卖了中国工商银行黑卡、中国农业银行黑卡各一套,二张卡都是2015年11月份左右,二名不同的男子分别向其购买的。其卖的中国工商银行黑卡一套,中国农业银行黑卡一套是用纸包住的,没去打开,密码也没去记。一开始老板谢伟忠也没让其接触,上班一个月左右才接触的,后面知道这个是违法行为。天翼4G上网卡、3G无线信号放大器、HUAWEI随行WiFi,外地手机联通卡及黑卡等主要物品,购买人一般去山上用于实施淘宝诈骗,黑卡是用来拿钱的。其所卖的黑卡没有在账本上登记,老板谢伟忠叫其不要记。其卖的两套黑卡是用纸包住的,没去打开,密码没去记。(2016年2月24日笔录)证实:2015年11月,两个不同的男子分别向其买了工行、农业银行的黑卡,他们都说要买银行卡,其卖时有打电话给老板谢伟忠,他告诉其位置和上面标的数字,其就直接拿出来卖掉。(2016年11月22日笔录)证实:二张卡都是2015年11月份左右,两个男子向其买的,当时其不知道里面是银行卡黑卡,后面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份到店铺检查时,有打开过和其之前卖的一样用纸包的东西,里面是一整套的银行卡黑卡(内有:身份证、银行卡、U盾、手机卡)。二次都是买的人问其有没有卡,没说具体什么卡,然后其就用店铺电话打电话给老板谢伟忠,跟他说有客户买东西,说要买卡,其电话就给客户了,后面他们自己进行交流,讲了二分钟左右,客户就把电话拿给其,老板谢伟忠一次跟其说到更衣室去拿标着1600元的纸包的东西给客户,另外一次跟其说到更衣室去拿标着2000元的纸包的东西给客户。纸上有标1600(工),2000元(农),结合公安机关检查时打开来看,其猜测当时卖出去的用纸包住的东西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卡黑卡和中国农业银行卡黑卡。(2017年1月13日笔录)证实:当时其是实习阶段,想赚点钱,就去卖东西。其卖的两套银行卡都是用纸包着,卖的时间都是在2015年11、12月。有人要买其就直接拿给他们,没有拆开来看,买的人都是买了就走了,其不知道里面有什么,直到公安抓其后拆开给其看,其才知道里面有银行卡、身份证。其有问过老板谢伟忠电话卡卖那么多用来干什么,他说卖给“淘宝哥”用来淘宝诈骗的。(2017年5月5日笔录)证实:其不知道其所卖的银行卡黑卡里有身份证,其一共卖了2套银行卡黑卡。中国工商银行黑卡卖了一套,中国农业银行黑卡卖了一套。(三)被告人谢伟忠的供述,证实适中星空电脑店是2014年3月3日开始营业的,2015年9月一晚,有一人来问其要不要卖银行卡,农业银行的1100元,工商银行的1450元,并先寄放了二套在其店里试卖,后这两套在2015年11月份左右被谢某1卖掉了,农业银行卡一套卖了1200元,工商银行卡卖了1600元,其给了那人2550元,共赚了250元。并又拿了15套给其寄卖,还有两套是2016年1月左右其回收电脑时在二个电脑包里留下,其将这两套和那15套银行卡放一起。2015年5月其跟汤锦华以58元一张的价格买了200张手机卡(归属地浙江),放了2个月没人买,卡已到期欠费,就被其扔了。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陆续拿了些手机卡,平均每个月拿200张左右,共拿了800张,每张以37元至42元不等的价格跟汤锦华购买,平均每100张有10张左右不能用,原价退回给汤锦华。2016年1月26日晚,公安机关在其星空电脑店扣至的电脑主机、黑卡17套、手机卡、账本等物品都是其的。其电脑是2015年5月买的二手电脑,里面的个人信息可能是买时就有的,也可能是别人借用时留下的。(2016年12月29日讯问笔录)证实:二次收账的时候谢某1有跟其提到卖掉中国工商银行黑卡和中国农业银行黑卡的事情。其忘记谢某1卖出“二套银行黑卡”是否有电话跟其交流、以及其跟买家是否有通电话。(2017年2月23日讯问笔录)证实:2015年9月,一个叫“老鼠”的拿了2套银行卡在其店里寄卖,其有把包装拆开看,每套里包括一张银行卡、身份证、U盾、手机卡,这些一整套都是同名的,这两套被小工谢某1卖掉了,其赚了250元,其把帐结给拿银行卡来的人后,他又寄了15套在其店里卖,这15套其有告诉谢某1在更衣室里,有人要买就去拿,后来想退掉,但忘记交代小工了,后来被公安扣了。谢某1知道是银行卡,具体里面有什么东西她应该不知道,每套银行卡都有一张纸包住。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伟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9张,数量较大;并且买卖居民身份证19张,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谢伟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认定被告人谢伟忠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9张,并出售居民身份证19张的事实,有侦查机关现场扣押的物证、证人谢某1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认定该事实缺乏依据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但被告人售出居民身份证2张,尚有17张未出售,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一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谢伟忠明知黑卡包括他人身份证及信用卡仍持有并出售,是基于两个犯意分别侵犯了国家机关对公民个人身份证件的管理活动以及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其行为不属想象竞合犯,应分别定罪量刑,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伟忠出售黑卡的行为应择一罪处罚,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被告人谢伟忠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伟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二、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百盛)黑色电脑主机一台,物理地址:90-2B-34-AD-55-72;3G无线信号放大器十个;天翼4G卡一百一十二张;黑卡(里面有:身份证、银行卡、U盾、手机卡)一十七套;CDMA3G上网卡十二个,HUAWEI随行WiFi六个;中国联通手机卡(不是龙岩本地卡)三十七张;各类账本共计九本,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依法处理。三、随案移送的光盘一张,属视听资料,予以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华文人民陪审员 黄颖如人民陪审员 王晓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钰速 录 员 刘毅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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