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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91刑更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罪犯邓登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登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91刑更366号罪犯邓登强,男,生于1976年8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随州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服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8)曾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登强犯绑架、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执行中,2011年4月、2012年11月、2014年8月三次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7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因罪犯邓登强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三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邓登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四次表扬、三次记功。2017年3月被确定为病犯。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残鉴定表、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邓登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系病犯,不降低改造标准,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其鉴于其分文未履行已生效裁判的财产性判项、所犯之罪中有严重暴力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从严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登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叶小平审判员 周永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