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1民初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伯诚与张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伯诚,张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3572号原告:黄伯诚,男,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张立国,男,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黄伯诚与被告张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黄伯诚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黄伯诚以与张立国自行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伯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黄伯诚负担。审判员  宋剑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彬斌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