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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校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校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校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3日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校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