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菊、夏美芬申请执行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胡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菊,李仕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01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张菊,女,汉族,1983年4月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沙坝镇三关村*组**号。被执行人李仕兵,男,汉族,1977年10月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广永*组。张菊、夏美芬与李仕兵人格权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昌民初字第954、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仕兵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仕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仕兵的收入31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冰审判员 郭庆审判员 曾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