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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5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乔建国申请执行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建国,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5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乔建国,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乔建国与被执行人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执字第258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志强位于乳山市房产一处。现申请人申请解封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志强位于乳山市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逸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蔺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