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闫冰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印章,闫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高印章,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郯城县郯城街道西关三街329号。被执行人:闫冰,男,汉族,1971年6月1日生,住郯城县人民路12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印章与被执行人闫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鲁1322民初2096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闫冰在银行的存款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涛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