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与黄永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黄永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3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8619716183。负责人:庄小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家彪,男,农业银行员工。被告:黄永坚,男,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吉安市永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与被告黄永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以被告黄永坚已归还所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项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撤回对被告黄永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娟人民陪审员 蒋克诚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彭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