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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林丹与彭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丹,彭福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财保71号申请人林丹,女,1988年2月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请人彭福山,男,1986年4月生,地址攀枝花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丹与被申请人彭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在15万元内的金额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彭福山经营的饰品店(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彩虹路206号,注册号:xxxxxxxxxxxxxx)的金银饰品在价值33万元的范围内与予以保全,期限从2017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9日,保全期间不得隐匿、转移,出售相关饰品时须留存发票,并将现金交至金江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炳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冯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