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终5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伍智强与谢跃钦、谢跃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跃钦,谢跃斌,龙启英,伍智强,长沙豪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5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跃钦,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跃斌,住湖南省宁乡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启英,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智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审被告:长沙豪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镇科技大道(机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跃钦。上诉人谢跃钦、谢跃斌、龙启英与被上诉人伍智强,原审被告长沙豪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谢跃斌向法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法院经审查对该申请不予批准,并确认上诉人应于在2017年7月6日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8490元。上诉人未按照该通知的要求缴费,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跃钦、谢跃斌、龙启英自动撤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XX宇审判员 欧阳宁审判员 周立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钟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