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5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孙龙功、周后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龙功,周后杰,李景田,陈立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龙功,男,195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周后杰,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李景田,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陈立贞(曾用名陈立征、陈力征),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龙功与被执行人周后杰、李景田、陈立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后杰所有的在中国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开发区科技支行62×××29账户内的存款6000元,现因案情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后杰所有的在中国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开发区科技支62×××299账户内的存款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开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公绪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