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孔兰英与孙君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兰英,孙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财保24号申请人:孔兰英,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申请人:孙君明,男,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孔兰英申请被申请人孙君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孔兰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君明名下价值31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人黄良才所有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XX巷X号附X号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孔兰英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君明名下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昌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