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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上海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滨海中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滨海中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393号原告:上海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新都大厦A座504室。法定代表人:吴君澄,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滨海中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18号新都大厦A座2405室。法定代表人:陈佳。原告上海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中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2元,由原告上海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于钟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韶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