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7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崔国新与吴晓山、吴陈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新,吴晓山,吴陈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382号之一原告:崔国新,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吴晓山,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岭,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陈影,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崔国新与被告吴晓山、吴陈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津0119民初7382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价值170万元的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崔国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保全申请后,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价值170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子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骆长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