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某某、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葛某,涂某某,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029号申请人:罗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葛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涂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胡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人罗某某诉被申请人葛某、涂某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某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葛某、涂某某、胡某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罗某某以位于高安市瑞州街办高安大道以北莲花都市嘉园HX3幢XXX号房产,为其对被申请人葛某、涂某某、胡某的80000元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冻结被申请人葛某、涂某某、胡某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素琼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皮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