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青执民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建微、季秀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微,季秀菊,王强,王某,林玉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青执民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微,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季秀菊,女,1966年4月9日出生,住青田县。被执行人王强,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青田县。被执行人王某,男,2002年1月28日出生,住青田县。被执行人林玉杏,女,1935年9月13日出生,住青田县。本院依据已于2013年05月11日效力的(2013)丽青万商初字第00066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季秀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季秀菊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季秀菊名下证载地址为丽水市莲都区同心新村10幢602室(产权证号:01071570丽国用2004第4931号)的房产及土地所有使用权。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过户、转让他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单海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肖 雷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丽青执民字第435号青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建微与被执行人季秀菊、王强、王某、林玉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丽青万商初字第000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季秀菊、王强、王某、林玉杏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季秀菊名下证载地址为丽水市莲都区同心新村10幢602室(产权证号:01071570丽国用2004第4931号)的房产及土地所有使用权。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过户、转让他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等,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附:执行裁定书壹份联系人:肖雷联系电话:0578-683****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