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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执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2173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与扬州海润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扬州海润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217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芮顺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扬州海润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长江嘶马弯道西三坝下游江堤外滩地。法定代表人:王荣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海润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扬州海润船业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2万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江苏久立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012执2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敏亮审 判 员  陈修怀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