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民终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秦敬忠与被上诉人嫩江县白云乡金桥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敬忠,嫩江县白云乡金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终5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敬忠,男,汉族,住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程,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嫩江县白云乡金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宋建富,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士君,嫩江县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秦敬忠因与被上诉人嫩江县白云乡金桥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秦敬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5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卫平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张可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仇长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