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军辉、XX贵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军辉,XX贵,陈财菊,管照文,王雪萍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74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军辉,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贵,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财菊,女,1980年9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于温岭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管照文,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农民,住庐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雪萍,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军辉、XX贵、王雪萍、陈财菊、管照文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浙108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军辉、XX贵、陈财菊、管照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真出���履行职务,被告人陈军辉、XX贵、王雪萍、陈财菊、管照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军辉、XX贵、王雪萍、陈财菊、管照文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温岭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陈文敏审 判 员 陈敏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朱重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