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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4399田时贵与张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时贵,张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4399号原告田时贵。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杰,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见。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53号105室。负责人刘长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曦雯,该公司员工。原告田时贵与被告张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时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74元,由原告田时贵负担。审 判 员  周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爱军书 记 员  周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