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范强与滕荣军、张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荣军,张杰,南京滕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范强,季金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荣军,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女,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滕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371号东大科创楼A310室。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强,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审第三人:季金环,女,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滕荣军、张杰、南京滕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强、原审第三人季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7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抵充顺序依次为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本案讼争双方借款和还款往来频繁,一审法院在计算未还款项时,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计算,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74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滕荣军、张杰、南京滕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4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劲松审判员 夏奇海审判员 朱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