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洋与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洋,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财保89号申请人:王洋。被申请人: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台上林家村。被申请人: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路188号。关于申请人王洋与被申请人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洋于二О一七年八月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由被申请人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签在申请人王洋名下的位于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台上林家村林家小区××号楼×××室、××号楼×××室、××号楼×××室、××号楼×××室、×××室、×××室、×××室、×××室、××号楼×××室、×××室、××号楼×××室、×××室、××号楼×××室、××号楼×××室、×××室、××号楼×××室、××号楼×××室、××号楼×××室、×××室、×××室、×××室、×××室、××号楼×××室、×××室、×××室、×××室、×××室、××号楼×××室共计28套房产(保全价值450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由被申请人荣成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签在申请人王洋名下的位于荣成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台上林家村林家小区××号楼×××室、××号楼×××室、××号楼×××室、××号楼×××室、×××室、×××室、×××室、×××室、××号楼×××室、×××室、××号楼×××室、×××室、××号楼×××室、××号楼×××室、×××室、××号楼×××室、××号楼×××室、××号楼×××室、×××室、×××室、×××室、×××室、××号楼×××室、×××室、×××室、×××室、×××室、××号楼×××室共计28套房产(保全价值45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邵新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