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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大连金连物业有限公司与王殿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连物业有限公司,王殿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621号原告:大连金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五一路********号。法定代表人:于振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户籍地辽宁省盖州市。委托代理人:贾承泉,系辽宁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殿新,男,195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冷淑贞(系被告王殿新的妻子),女,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大连金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殿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大连金连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以暂不起诉,如果另行协商不成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金连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大连金连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翠红 微信公众号“”